[案情]
2009年10月1日,劉某向李某借款500萬元,由劉某出具一份借據(jù)給李某,借據(jù)上除載明借款金額外,還約定借款期限為2009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,月利率為18‰,如逾期還款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。之后,劉某償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,李某分別于11月5日、12月25日出具兩份收條給劉某,載明分別收到12萬元、40萬元。對該款項,劉某稱系本金,李某則認為是利息。2010年1月20日,因劉某余款未還,李某提起訴訟,要求劉某歸還本息。
[法院裁判]
法院經審理認為:雙方借貸關系明確,劉某于2009年10月1日向李某借款500萬元,有借據(jù)及銀行轉賬單為證?!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就當支付利息和費用,當其給付不清償全部債務時,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,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:(一)實現(xiàn)債權的有關費用;(二)利息;(三)主債務?!庇捎陔p方對劉某支付給李某的27萬元的性質未進行約定,故根據(jù)上述規(guī)定,該52萬元應先用于抵充應付利息,余額則為歸還的本金。
[律師分析]
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為:劉某所支付的52萬元是本金還是包括部分利息,即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利息時,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順序應如何確定。
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債務人指定抵充時,濫用權利最大的可能便是指定其給付先抵充本金,然后才抵充利息,從而給債權人帶來侵害,對此法律明文予以禁止。從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二十一條不難看出,對債務人的指定抵充,法律要求按費用、利息、本金的順序抵充。這種規(guī)定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,也符合公平的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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